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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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267号

2004年7月16日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附件: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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