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和决定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和决定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和决定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2026年3月12日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和决定处理意见的报告》,对本决定附件中的35件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宣告失效。在宣告失效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有效期限内,根据该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作出的有关决定继续有效。

  附件:失效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目录(35件)

  一、有关机构设置和职权的决定,已执行完毕,事实上已经失效的5件
  1.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决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2.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1998年3月6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2003年3月6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2013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5.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二、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中曾经发挥重要作用,但已经不适应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应停止施行的2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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