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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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1994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资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四)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帖、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福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五)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职工在职期间参加各类专业学校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的规定及有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发生的争议;
  (六)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劳动保护、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等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七)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职工调动转移工作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八)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企业和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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