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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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39号

2001年3月19日

  《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已经2001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储波

  附件: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人事争议,保护人事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按照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管理或者因执行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的下列争议:
  (一)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因公开考试录用工作人员与应考人员发生的争议;
  (二)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因辞退工作人员与被辞退人员发生的争议;
  (三)工作人员因辞职、离职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
  (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调出与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
  (五)实行聘用(任)制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因履行聘用(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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