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
2026年1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下同)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增值税。
第二章 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第三条 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以下简称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第四条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
第五条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该建筑服务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以结转下期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
2026年1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下同)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增值税。
第二章 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第三条 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以下简称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第四条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
第五条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该建筑服务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以结转下期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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