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2025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2025年12月29日
(2005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5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燃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三)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2025年12月29日
(2005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5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燃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三)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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