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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此文件第七条第二、三、四款已被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243号
2001年11月15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分局,各区劳动局,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穗府[2001]3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意见》(粤地税发[2001]11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此文件第七条第二、三、四款已被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243号
2001年11月15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分局,各区劳动局,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穗府[2001]3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意见》(粤地税发[2001]11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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