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市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上海市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提升旅客出行服务水平,保障铁路客运安全有序,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客运站地区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服务优化、安全与秩序管理、大客流与突发事件应对以及相关保障与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铁路客运站地区,是指与国家铁路客运站(以下简称铁路客运站)相衔接、与旅客出行保障相关联的周边公共区域。
铁路客运站的管理工作,由铁路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铁路客运站地区范围)
铁路客运站地区的四至范围,由铁路客运站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涉及民用机场、市级以上商务区的,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相关部门、区域管理机构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铁路客运站与铁路客运站地区的管理范围界线,由铁路部门、铁路运输企业与市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第四条(管理原则)
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应当坚持市级统筹、属地负责、分级分类、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职责)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工作的领导。
本市健全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市交通部门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区人民政府以及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依托联席会议,统筹协调铁路客运站地区相关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邮政管理、通信管理、应急、文化旅游、商务、国资、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属地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协调推进、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站管机构),承担铁路客运站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工作。
铁路客运站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铁路客运站地区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服务单位)
在铁路客运站地区提供公共交通、停车、环境卫生、道路和绿化养护、燃气、供水、排水、电力、邮政、通信等公共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单位),以及提供购物、餐饮、住宿、寄存、快递等商业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商业服务单位),应当落实铁路客运站地区相关管理要求,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配合做好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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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市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上海市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提升旅客出行服务水平,保障铁路客运安全有序,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客运站地区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服务优化、安全与秩序管理、大客流与突发事件应对以及相关保障与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铁路客运站地区,是指与国家铁路客运站(以下简称铁路客运站)相衔接、与旅客出行保障相关联的周边公共区域。
铁路客运站的管理工作,由铁路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铁路客运站地区范围)
铁路客运站地区的四至范围,由铁路客运站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涉及民用机场、市级以上商务区的,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相关部门、区域管理机构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铁路客运站与铁路客运站地区的管理范围界线,由铁路部门、铁路运输企业与市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第四条(管理原则)
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应当坚持市级统筹、属地负责、分级分类、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职责)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工作的领导。
本市健全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市交通部门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区人民政府以及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依托联席会议,统筹协调铁路客运站地区相关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邮政管理、通信管理、应急、文化旅游、商务、国资、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属地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协调推进、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站管机构),承担铁路客运站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工作。
铁路客运站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铁路客运站地区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服务单位)
在铁路客运站地区提供公共交通、停车、环境卫生、道路和绿化养护、燃气、供水、排水、电力、邮政、通信等公共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单位),以及提供购物、餐饮、住宿、寄存、快递等商业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商业服务单位),应当落实铁路客运站地区相关管理要求,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配合做好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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