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1997年修订)

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199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1997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1997年12月31日

1986年7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7月19日广东省林业厅颁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3号)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国家《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森林和野生动物(包括鸟类、兽类、两栖类、爬行类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均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 我省下列地区应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热带雨林、季雨林和亚热带天然常绿阔叶林及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植被);
  (二)珍贵稀有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主要生存地、繁殖地和原生地及其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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