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订)

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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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等72项政府规章》 (粤府令[2008]第12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3号

1997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防止重大火灾发生,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消防监督条例》和公安部有关消防管理的规定,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防为主,以消为辅,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列为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的,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十项标准”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执行消防监督的职能机构,实行市、县、公安局、分局、派出所的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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