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1997年修订)

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199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废止《广东省船舶设计资格认可办法》、《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1982年6月12日粤府[1982]132号发布,根据1986年粤府[1986]125号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3号)修改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如下施细则。

  一、省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绿化工作。省绿化委员会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省军区、省农委、计委、经委、建委、科委、林业厅、城建局、水电厅、交通厅、环保局、农垦总局、教育厅、电力局、科协、财政厅、华侨农场管理局、广州铁路局、团省委、省妇联、总工会的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
  广州铁路局、省华侨农场管理局、农垦总局、交通厅、水电厅应分别成立绿化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本部门的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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