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8号

2025年12月29日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2月26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使用了贷款等有息资金的经营性投资项目给予的利息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等。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按项目安排,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支持范围的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支持方向和结构等。

  第五条 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保障和提高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益,充分发挥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重点,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对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七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分专项制定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期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贴息标准,作为各专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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