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收费监督卡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收费监督卡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收费监督卡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第18号

1995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含其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下同)、事业单位向持有收费监督卡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卡单位)收取费用的,必须依照本办法填写收费监督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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