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10年修正)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10年修正)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10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2010年11月29日

  (1989年1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89]7号文发布 根据2007年6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和节约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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