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

2025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分别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第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八条 增值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货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的货物。

  第九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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