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1999年9月27日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推动我省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已享受其他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及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1999年9月27日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推动我省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已享受其他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及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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