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4年7月2日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建设部令[2004]第127号),此文件已无效。***)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1995]第47号

1995年8月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客车、货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
  (一)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
  (二)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
  (三)市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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