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决定
Decision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on Amending the Provisions on the Prohibition of Monopoly Agreement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决定
Decision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on Amending the Provisions on the Prohibition of Monopoly Agreements (Only Title Translated)
Decision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on Amending the Provisions on the Prohibition of Monopoly Agreement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1号
2025年12月9日
(2025年12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经营者主张其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协议适用该条第三款的,应当证明在协议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各自在相关市场每一年度的市场份额均低于5%;
“(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协议所涉及商品在每一年度的营业额均低于1亿元。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1号
2025年12月9日
(2025年12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经营者主张其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协议适用该条第三款的,应当证明在协议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各自在相关市场每一年度的市场份额均低于5%;
“(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协议所涉及商品在每一年度的营业额均低于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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