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4年12月21日《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14号),此文已被废止。***)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已无效***)

(1996年7月11日交通部令[1996]第4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和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之间的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具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业主),以及具备法人资格和与公路建设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资质(格)证书并通过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并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的执法监察。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交通部管理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公路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
  (四)对建设单位(业主)的项目报建进行审查,对从事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信进行审查登记。
  (五)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六)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
  (七)总结交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经验,定期发布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八)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由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二)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及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按前两款划分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项目报建及资信登记

  第八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和资信登记制度。
  项目报建是对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业主)的资格、能力及项目准备情况的确认。
  资信登记是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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