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3]141号

1983年9月12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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