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命令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命令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5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8]第5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命令

国家计划委员会令[1994]第2号

1994年4月4日

  《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4年1月29日国家计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予发布实施。

  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 陈锦华

附件: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咨询业是智力型服务行业,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为政府部门和投资者对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与实施提供咨询服务,以提高宏观和微观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工程咨询是投资和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凡需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阶段的或全过程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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