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2025年修订)
2025年11月27日
(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防需要平时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工作,适用本条例。战时征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征兵工作职责,完成征兵任务。
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征集。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兵有关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第六条 全省每年征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户籍人口、适龄公民和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的数量等情况,按照统筹兼顾、平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分配征兵任务,下达本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征兵任务统筹机制,依法优先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可以直接分配征兵任务;对遭受严重灾害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地区,可以酌情调整征兵任务。
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应当结合国防和军队建设需求与学科专业特色,培育储备志愿投身国防事业的优质兵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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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7日
(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防需要平时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工作,适用本条例。战时征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征兵工作职责,完成征兵任务。
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征集。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兵有关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第六条 全省每年征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户籍人口、适龄公民和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的数量等情况,按照统筹兼顾、平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分配征兵任务,下达本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征兵任务统筹机制,依法优先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可以直接分配征兵任务;对遭受严重灾害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地区,可以酌情调整征兵任务。
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应当结合国防和军队建设需求与学科专业特色,培育储备志愿投身国防事业的优质兵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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