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2025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2025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2025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49号

2025年11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2025年修订)

  (1996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5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
  战时的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 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四条 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征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研究解决征兵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征兵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征兵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实施征兵工作方案、计划;
  (三)指导开展兵员预征预储工作;
  (四)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审定新兵、交接运输、接收退回新兵等工作;
  (五)开展新兵入营后跟踪回访,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抚恤优待等政策;
  (六)组织落实廉洁征兵规定,接待和处理征兵信访;
  (七)总结分析征兵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意见建议;
  (八)承办其他征兵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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