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2025年11月27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抢险救灾以及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民自建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按照国家和省农村住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行业和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相统一。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大数据、建筑信息模型、数字孪生、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集成应用,推动勘察设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提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绿色建材产品和可再生能源。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绿色建材产品的推广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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