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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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等4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40号

2004年5月27日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编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墙体材料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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