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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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73号

2004年6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将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一)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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