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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2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京常字[1987]25号
1987年10月4日
(1987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10月4日京常字[1987]25号文件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企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局是主管全市劳动保护监察工作的机关,并对重点企业直接进行劳动保护监察。区、县劳动局是主管各区、县劳动保护监察工作的机关,负责本辖区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的街道和乡镇企业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对企业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标准进行监察;
(二)督促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统一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发证;
(三)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四)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劳动保护工程技术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事故隐患严重或者劳动条件恶劣又不采取措施加以改进的企业,发出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限期改进;
(六)监督、检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但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除外;
(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的劳动保护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并为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信息和咨询。
......
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2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京常字[1987]25号
1987年10月4日
(1987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10月4日京常字[1987]25号文件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企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局是主管全市劳动保护监察工作的机关,并对重点企业直接进行劳动保护监察。区、县劳动局是主管各区、县劳动保护监察工作的机关,负责本辖区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的街道和乡镇企业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对企业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标准进行监察;
(二)督促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统一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发证;
(三)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四)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劳动保护工程技术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事故隐患严重或者劳动条件恶劣又不采取措施加以改进的企业,发出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限期改进;
(六)监督、检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但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除外;
(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的劳动保护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并为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信息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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