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告〔2025〕20号

2025年11月1日

  现公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

  附件1.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九提取;
  (二)对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结算参与人按照以下标准逐日交纳:
  1.权益类品种,按照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九;
  2.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按照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三;
  3.质押式回购业务,按照:1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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