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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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1]137号

2001年3月19日

  《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储波

附件: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农机)部门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对中小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和其他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道路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 道路的规划、建设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禁止客运机动车在不具备通行安全条件的乡道、村道通行。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道、居民住宅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建停车场和公共交通始发、换乘站(点)。

  第六条 道路出现损毁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组织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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