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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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

2004年6月8日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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