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Decision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on Revising and Repealing Certain Rul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Decision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on Revising and Repealing Certain Rul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Decision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on Revising and Repealing Certain Rul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0号
2025年9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5年9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第13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潘功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对涉及反洗钱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废止1件规章。
一、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
“(五)非银行支付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以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
“(四)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以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0号
2025年9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5年9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第13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潘功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对涉及反洗钱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废止1件规章。
一、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
“(五)非银行支付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以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
“(四)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以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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