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79号
2025年9月26日
(2025年9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279号公布 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有害生物随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林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实施风险管理。
第四条 海关总署根据需要,对向我国输出植物繁殖材料的国外植物繁殖材料种植场(圃)进行检疫注册登记,必要时商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同意后,可派检疫人员进行预检或者产地疫情调查。
第五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应当从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口岸进境。具体条件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二章 特许检疫审批
第六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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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279号
2025年9月26日
(2025年9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279号公布 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有害生物随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林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实施风险管理。
第四条 海关总署根据需要,对向我国输出植物繁殖材料的国外植物繁殖材料种植场(圃)进行检疫注册登记,必要时商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同意后,可派检疫人员进行预检或者产地疫情调查。
第五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应当从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口岸进境。具体条件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二章 特许检疫审批
第六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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