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2021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2021年9月29日
(1986年12月31日粤府〔1986〕第168号公布 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修订)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域范围。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2021年9月29日
(1986年12月31日粤府〔1986〕第168号公布 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修订)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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