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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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11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11号

1998年7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生产单位内部与生产装置相联接的贮罐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腐蚀品和毒害品六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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