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2025年8月22日

  现将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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