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8号

2010年12月27日

  (1993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现对社会团体印章的规格、制发和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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