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国税函[2004]557号

2004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规范货运发票的使用,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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