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4]43号

2004年4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提高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工作效率,缩短发票比对周期,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208号)同时废止。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将征收机关采集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区县级税务机关采集失控发票、纳税人档案变动情况数据时限提前到11日;地市级税务机关数据处理时限提前到13日;省级税务机关数据处理时限提前到14日;国家税务总局数据处理时限提前到16日。

  二、取消区县级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抵扣联数据的采集和上传过程,改为地市级税务机关直接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器将数据提入本地稽核数据库。

  三、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数据清分完成后立即上传异地发票等数据,然后再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新规程的转发、宣传、培训工作,确保数据采集质量,减少操作失误。

附件:
1、名词解释;
2、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表证单书(略);
3、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三级(地市、省、总局)工作图(略)

  附件: 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计算机稽核工作的管理、保证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以下简称发票比对)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发票比对是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入)申报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抵扣联逐一与存根联进行核对(并把红字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进行核对)的增值税日常稽核管理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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