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2025年6月4日

  《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6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2025年6月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研究、利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文物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宗教、消防救援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依托文物保护单位设立的旅游景区经营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文物保护。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文物保护,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对文物保护事业公益性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

  第九条 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系统性保护,遵循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单点保护与集群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动态管理机制,将文物普查、专项调查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及时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报本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每五年从已登记公布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中,选择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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