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2011年1月26日

  (1990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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