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37号
2025年5月30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实行限量开采。”
(二)将第四十三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二、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二)删去第八条第一款。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37号
2025年5月30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实行限量开采。”
(二)将第四十三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二、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二)删去第八条第一款。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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