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5年4月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5年4月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5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25〕58号

2025年4月25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严格再融资审核把关,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5年4月修订)》(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2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优先股或者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并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上市公司申请证券发行上市的,应当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本所对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认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认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第四条 本所通过审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督促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督促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第五条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提高审核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
  本所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实行电子化审核,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办理。

  第六条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下列机构和人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中的相关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
  (三)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五)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或者干扰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接受本所自律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所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不表明本所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第二章 审核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重点关注并判断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是否符合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三)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九条 本所对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审核,将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证券法》《注册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本次发行的证券是否符合本所相关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三)保荐人、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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