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25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25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25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2025年3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25年修订)

  (2007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2年6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3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水安全,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和国务院《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水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配、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发展节水型产业,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水工作,指导和组织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节水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现代信息技术与节水技术、管理和产品的融合,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强化科技创新对促进节水的支撑作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节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提升全民节水意识和节水技能,促进形成自觉节水的社会共识和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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