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2022年修正)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2022年修正)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2022年修正)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2022年2月22日

  (2017年8月1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 根据2019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2月2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租房保障管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等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发放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方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四条 公租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适度保障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公租房保障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的,由实施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公租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统计、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积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保障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辖区内住房保障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筹集管理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公租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公租房保障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明确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建设和供应规模、选址和布点规划、土地和资金安排、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年度实施计划应当明确资金安排、建设用地安排、保障范围与方式、租赁补贴数量、主要措施等内容。
  年度实施计划中的公租房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市、区(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并按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特别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公租房用地储备制度,确保用地供应。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将公租房保障规划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中,明确公租房的空间布局。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公租房用地储备规划,明确公租房建设的具体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公租房用地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

  第九条 政府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公租房。
  “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特区的有关规定配建或者认购公租房,配建或者认购的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无偿移交给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条 公租房的筹集和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第十一条 公租房建设项目应当遵循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执行住房建设标准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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