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3月27日
(202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屠宰、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四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
(二)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多次入出境手续。
“前款所述人员在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台湾居民居住证。”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评审、评价或者认定,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可受聘从业或者自主创业。”
(五)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学,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者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台湾同胞子女学校。经批准设立的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六)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分别删去其中的“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对《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投资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港澳投资者个人和港澳投资企业中的港澳职工,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评审、评价或者认定,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可受聘从业或者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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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7日
(202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屠宰、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四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
(二)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多次入出境手续。
“前款所述人员在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台湾居民居住证。”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评审、评价或者认定,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可受聘从业或者自主创业。”
(五)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学,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者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台湾同胞子女学校。经批准设立的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六)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分别删去其中的“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对《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投资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港澳投资者个人和港澳投资企业中的港澳职工,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评审、评价或者认定,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可受聘从业或者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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