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

2025年3月18日

  (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经营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一)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订立合同;
  (三)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订立合同;
  (四)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
  (五)其他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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