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

国家保密局令2025年第1号

2025年3月18日

  (2025年2月17日国家保密局局务会会议通过,2025年3月18日国家保密局令2025年第1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定密包括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机关、单位在定密权限内,对其所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国家秘密,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活动为原始定密。机关、单位对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活动为派生定密。

  第三条 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管理、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定密依据

  第六条 保密事项范围是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依据。
  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规定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批准。
  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七条 保密事项范围包括正文和目录。正文规定本行业、本领域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目录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产生层级。

  第八条 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的意见。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保密事项范围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九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中央和国家机关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并组织教育培训,对保密事项范围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使用保密事项范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条 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应当依据本行业、本领域和相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目录,制定、修订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明确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内容、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产生部门或者岗位、制定依据等。
  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审定后实施,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定密权限

  第十一条 机关、单位原始定密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机关、单位产生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但该机关、单位没有定密权或者定密权限低于该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开展派生定密,不受定密权限限制。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级机关(以下统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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