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38号

2025年3月21日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2月18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并经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商务部部长 王文涛
  海关总署署长 孙梅君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加强对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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