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国办发[1993]85号附件1
1993年12月4日
  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机关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
  (二)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如税务所、工商所、物价所等。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
二、职务级别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上述实施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以下简称职级工资制)。
  (一)确定级别的办法。
  工作人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观、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所任职务,是指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进行工资套改。此规定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套改职务工资时也按此办法办理。
  1.确定级别的具体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这次确定级别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确定相应的级别(见附表一)。
  2.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的定级。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人员的定级。
  初中、高中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 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下同)、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一级。
  (2)其他新录用人员的定级。
  其他新录用人员,根据其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级别。
  3.审批权限。
  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
  (二)套改工资的办法。
  1.基础工资, 以现行基础工资四十元(下同)为基数,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标准。
  2.级别工资,按确定的级别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执行级别工资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即行取消。
  3.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现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职务工资标准。套入后符合规定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可再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见附表二)。任职年限是指正式任命现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工作人员如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高于按现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进行套改,然后就近就高套入现任职务工资标准。
  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
  对个别表现差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可适当低定职务工资档次。
  4.工龄工资,将现行工龄津贴直接转为职级工资制中的工龄工资。
  套改上述工资后,现行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六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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