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2025年1月18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5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25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促进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促进实现男女平等、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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